(2015)怀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何汝信与杨为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汝信,杨为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231号申请人何汝信,男,195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杨为孟,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民二初字第0011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为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杨为孟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为孟的银行存款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