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与张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张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97号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北二环东路92号。法定代表人:胡建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仕敖(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丹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陆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