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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刑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申荣超抢劫、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申荣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信刑执字第75号罪犯申荣超,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以(2009)驻刑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申荣超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止。宣判后,于2010年1月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对其减刑九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申荣超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至6月间,被告伙同他人窜至上蔡县崇礼乡、韩寨乡参与抢劫犯罪三起,抢劫他人手机、现金等财物价值共计40117元,并至一人死亡。2008年5月至6月间,被告伙同他人窜至上蔡县蔡沟乡盗窃三起,盗窃他人现金6480元,罪犯申荣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连续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申荣超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荣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时华军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万 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梦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