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望民一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抚顺开发区车之道汽车美容装饰中心与王素英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开发区车之道汽车美容装饰中心,王素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0181号原告抚顺开发区车之道汽车美容装饰中心,住所地:抚顺开发区。负责人刘浩,系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常军,系该个体工商户法律顾问。被告王素英,女,1958年8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原告抚顺开发区车之道汽车美容装饰中心与被告王素英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抚顺开发区车之道汽车美容装饰中心已于2014年12月2日注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抚顺开发区车之道汽车美容装饰中心现已被注销,其已经丧失主体资格,故由其作为原告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民事案件立案条件。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抚顺开发区车之道汽车美容装饰中心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美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