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寨支行与李健省、刘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寨支行,李健省,刘娥,赵勇,宋增良,刘宗坤,龚佃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寨支行。负责人郭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健省,农民。被执行人刘娥,农民。被执行人赵勇,农民。被执行人宋增良,农民。被执行人刘宗坤,农民。被执行人龚佃资,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寨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健省、刘娥、赵勇、宋增良、刘宗坤、龚佃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蒙商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55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3055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寨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健省、刘娥、赵勇、宋增良、刘宗坤、龚佃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蒙商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相营审判员 于 雷审判员 戚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