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151号原告:李某。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