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丁仕杰与宁国市百乐福农村资金互助社、宁国市百乐福农民互助会、张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仕杰,宁国市百乐福农村资金互助社,宁国市百乐福农民互助会,张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691号原告:丁仕杰,男,住宁国市。被告:宁国市百乐福农村资金互助社,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张亚琴。被告:宁国市百乐福农民互助会,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张亚琴。被告:张亚琴,女,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仕杰与被告宁国市百乐福农村资金互助社、宁国市百乐福农民互助会、张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仕杰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仕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丁仕杰负担。审判员 石祖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