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法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黄体武、晏卫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黄体武,晏卫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代理人:沈志超,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黄体武,男,汉族,1975年12月29日生。被告:晏卫彬,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黄体武、被告晏卫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黄体武、被告晏卫彬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元,由被告黄体武、被告晏卫彬负担。审 判 长  钟永建人民陪审员  代光明人民陪审员  周时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龙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