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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文敏与马塞祥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敏,马赛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文敏,男,1980年11月28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县。被执行人马赛祥,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县。申请执行人文敏与被执行人马赛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马赛祥与申请人文敏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株洲县人民法院(2014)株县法民一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晓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