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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常州市苏南交运汽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与潘有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苏南交运汽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潘有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294号原告常州市苏南交运汽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被告潘有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苏南交运汽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有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苏南交运汽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苏南交运汽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常州市苏南交运汽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已减半收取),由常州市苏南交运汽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文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燕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