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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鸿纸业有限公司与吴幼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南鸿纸业有限公司,吴幼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9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南鸿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暖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阳伦干,广东深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幼宁,男。委托代理人黎国民,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南鸿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鸿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吴幼宁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沙劳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南鸿公司与吴幼宁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吴幼宁提交的处罚决定书、转账支付授权书、机动车辆保险索赔单证收据、保险车辆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吴幼宁数次驾驶南鸿公司的车辆,并帮助南鸿公司办理了保险理赔手续。以上事实符合劳动关系中员工提供劳动的情形,足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南鸿公司称吴幼宁是员工郭美茹的朋友,因此才驾驶该车,但没有申请证人到庭作证,也没有其他证据对吴幼宁的主张进行反驳,且对上述事实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不予采信。南鸿公司未与吴幼宁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吴幼宁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差额17500元(5000元/月×3.5个月)。原审判决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南鸿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南鸿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璇(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