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练日海与梅捷、何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日海,梅捷,何亚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练日海,男,195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代理人陈晓平,东台市范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捷,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告何亚军,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练日海与被告梅捷、何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何亚军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不能参加本案诉讼,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为民二○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慧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