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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厉菊芳、张益红与张益红、张小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菊芳,张益红,张小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451号原告:厉菊芳。委托代理人:徐俊、金琛琛,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益红,成年。被告:张小益,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厉菊芳与被告张益红、张小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菊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厉菊芳负担。审判员  王秀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何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