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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玉合与陈胜遥、尹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玉合,陈胜遥,尹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保字第41号申请人李玉合。被申请人陈胜遥。被申请人尹璐。申请人李玉合因与被申请人陈胜遥、尹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胜遥、尹璐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3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胜遥、尹璐所有的价值为35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玉合、盛春霞用于担保的共同共有的位于古槐辖区开泰花园41号楼东四单元十三层东户1312号房的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343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王 杰审判员  宋广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非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