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孙全站与王福明、梅立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全站,王福明,梅立敬,王红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初字第1387号原告孙全站,农民。被告王福明,农民。被告梅立敬,农民。被告王红雨,农民。原告孙全站与被告王福明、梅立敬、王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振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除被告梅立敬未到庭参加诉讼外,其余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全站诉称,被告王福明与被告梅立敬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16日,被告王福明、梅立敬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二被告承诺于2014年年底前还清借款。被告王红雨自愿为被告王福明、梅立敬担保,在被告王福明、梅立敬出具的欠据上签名。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福明、梅立敬一直未偿还此笔借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福明、梅立敬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被告王红雨连带给付责任。被告王福明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现在无力偿还欠款。被告梅立敬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王红雨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福明与被告梅立敬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16日,被告王福明、梅立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据,内容为“今借孙全站现金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落款:借款人:梅立敬、王福明。被告王红雨自愿为被告王福明、梅立敬担保,作为保证人在欠据上签名。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要,三被告一直未偿还。另查,2012年7月9日,被告王福明与被告梅立敬在宝坻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对债务事项约定:男女双方信用卡、贷款及经男方签字的一切债务由男方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孙全站、被告王福明当庭陈述,被告梅立敬、王福明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二被告离婚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由被告王福明、梅立敬出具的欠据一份,并就借款过程作了详细说明,且被告王福明予以承认,本院确认被告王福明、梅立敬向原告借款25000元之事实。因被告王福明、梅立敬在借款之初系夫妻关系,且借款系二被告共同所借,欠据系二被告共同为原告出具,此笔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虽于2012年7月离婚,但不影响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向其二人主张债权。被告王红雨作为保证人在欠据上签名,但原告孙全站与被告王红雨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故被告王红雨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另原告与被告王红雨对保证期间亦未作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根据原告提交的由被告王福明、梅立敬出具的欠据可知,双方对该笔债务的履行期未作约定,故该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应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可知,原告起诉时并未超过被告王红雨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故被告王红雨应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王福明、梅立敬共同偿还借款25000元,被告王红雨承担保证责任之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梅立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福明、梅立敬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孙全站借款25000元。被告王红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王福明、梅立敬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被告王红雨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振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份额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