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苏州华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法根、倪桂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华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法根,倪桂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239号原告苏州华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贡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华东、刘菲,上海市建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法根,男,1954年6月17日生,汉族。被告倪桂珍,女,1952年7月17日生,汉族。原告苏州华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法根、倪桂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建明独任审判,后原告苏州华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州华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华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顾法根、倪桂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苏州华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建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冰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