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钟素珍与熊幼群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素珍,熊幼群,武汉卓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钟素珍。被告熊幼群。第三人武汉卓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马祖路19号。法定代表人:岳亮,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原告钟素珍诉被告熊幼群、第三人武汉卓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被告熊幼群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书,认为本案应由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熊幼群的经常居住地为武汉市硚口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魏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忠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