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295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志鸿,沈丘县老城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案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晴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