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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董俊与谭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俊,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董俊。被执行人谭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董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谭杰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群众路x号x号楼东x单元4-5层西户的房产(产权证号07××28)。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长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