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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鲁0982执2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8-12-25

案件名称

杨子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子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全文

新泰市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4)鲁0982执2875号 被拘留人:杨子政 本院在执行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子政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子政拒绝报告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杨子政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