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商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马书进与张建光、乐陵市凯斌炊具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书进,张建光,乐陵市凯斌炊具制品有限公司,李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商初字第470号原告马书进。被告张建光。被告乐陵市凯斌炊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光,经理。被告李建。本院在受理原告马书进诉被告张建光、乐陵市凯斌炊具制品有限公司、李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书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段 梅人民陪审员 高 晶人民陪审员 李翠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