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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行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国民、太继芬、王鹏其他纠纷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民,太继芬,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昆立行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国民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太继芬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鹏上诉人王国民、太继芬、王鹏因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4)五法行重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系本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有异议,应当在本案原审中法定期限内提出,现其提出管辖异议已超过法定期限。故一审人民法院所作裁定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