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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杨克勤、侯东兴等与党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克勤,侯东兴,党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871号原告杨克勤,女,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舞钢市。委托代理人马军峰,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东兴,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平顶山市舞钢市。被告党牛,男,194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平煤十二矿退休工人,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代理人李伟平,女,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克勤、侯东兴诉被告党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克勤、侯东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克勤、侯东兴负担。审 判 长  赵烈贞审 判 员  张武杰代理审判员  张华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培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