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卫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杨克勤、侯东兴等与党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克勤,侯东兴,党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871号原告杨克勤,女,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舞钢市。委托代理人马军峰,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东兴,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平顶山市舞钢市。被告党牛,男,194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平煤十二矿退休工人,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代理人李伟平,女,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克勤、侯东兴诉被告党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克勤、侯东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克勤、侯东兴负担。审 判 长 赵烈贞审 判 员 张武杰代理审判员 张华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培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