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相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文荣与刘建忠、程延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荣,刘建忠,程延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刘文荣。被告刘建忠。被告程延峰。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文荣诉被告刘建忠、程延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申请查封、扣押被告银行存款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银行存款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