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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河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衷显学与潘茂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衷显学,潘茂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衷显学。被告潘茂忠。原告衷显学与被告潘茂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2015年2月12日原告衷显学以被告承诺在2015年3月底前支付全部工程款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处分自己民事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衷显学撤回对被告潘茂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衷显学负担。审 判 长  金立成审 判 员  董荣福人民陪审员  陈明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万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