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衷显学与潘茂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衷显学,潘茂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衷显学。被告潘茂忠。原告衷显学与被告潘茂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2015年2月12日原告衷显学以被告承诺在2015年3月底前支付全部工程款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处分自己民事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衷显学撤回对被告潘茂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衷显学负担。审 判 长 金立成审 判 员 董荣福人民陪审员 陈明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万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