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红杰与河间市看守所一审行政调解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杰,河间市看守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调 解 书(2015)河行初字第2号原告周红杰,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法定代理人周某,男,195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系周红杰之父。被告河间市看守所。法定代表人高建朋,所长。委托代理人杨国平,女,河间市公安局民警。委托代理人于志启,男,河间市公安局民警。案由:行政赔偿。原告诉称,2002年7月16日,原告被河间市时村乡派出所行政拘留,关押期间受到虐待,致精神崩溃,经鉴定为应激精神障碍,并构成六级伤残。2014年,原告治病花医疗费9267.48元、交通费1367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交通费、家属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12435.32元。本院查明,2002年7月16日,原告周红杰被河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送被告河间市看守所关押。其间,被告工作人员使用非国家规定的戒具致原告受伤,经司法鉴定为轻伤(精神疾病,为应激障碍),河间、沧州两级法院均判决确认河间市看守所的行为违法。后,原告先后三次对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经法院判决或调解,被告共赔偿原告损失397812.95元,2013年度赔偿各项费用共15000元。原告2014年度(截至2015年2月6日)合理的医药费、交通费共计8740元。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河间市看守所赔偿原告周红杰后续溯费8740元,于2015年3月12日前付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声审判员  张树梧审判员  张富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建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