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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俞雪凤与钟方利、崔荣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雪凤,钟方利,崔荣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商初字第207号原告:俞雪凤。被告:钟方利。被告:崔荣卫。原告俞雪凤与被告钟方利、姚雪峰、崔荣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俞雪凤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姚雪峰的起诉,本院于同日裁定准许该撤诉申请,并于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俞雪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方利、崔荣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俞雪凤起诉称:2014年1月16日,钟方利向俞雪凤借款4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该借款由姚雪峰、崔荣卫担保。2014年5月1日,钟方利、崔荣卫要求延期,并再次出具欠条将还款期限延至2014年7月1日。后钟方利未归还借款,姚雪峰、崔荣卫未承担担保责任。为此,俞雪凤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钟方利归还借款40000元;2.判令姚雪峰、崔荣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崔荣卫负担。因俞雪凤撤回对姚雪峰的起诉,故俞雪凤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钟方利归还借款40000元;2.判令崔荣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钟方利、崔荣卫负担。俞雪凤在庭审中陈述:2013年6月,俞雪凤借给钟方利50000元;2013年9月,钟方利向俞雪凤归还10000元;2014年1月16日,钟方利就尚欠的40000元借款向俞雪凤出具欠条一份,并由姚雪峰、崔荣卫在欠条上签字提供担保;2014年5月1日,钟方利、崔荣卫口头承诺于2个月内还款,钟方利向俞雪凤支付1000元,崔荣卫再次向俞雪凤出具欠条一份。后钟方利未履行还款义务,姚雪峰、崔荣卫未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俞雪凤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欠条原件两份,证明钟方利向俞雪凤借款,由崔荣卫提供担保,后崔荣卫又承诺于2014年7月1日前还款的事实。被告钟方利、崔荣卫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俞雪凤提交的证据认证认为:证据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1月16日,钟方利向俞雪凤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向俞雪凤借到人民币40000元,到2014年5月1日还清。钟方利在该欠条的欠款人栏签字,姚雪峰、崔荣卫在该欠条的担保人栏签字。2014年5月1日,钟方利向俞雪凤支付1000元,崔荣卫就该借款再次向俞雪凤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钟方利欠俞雪凤的欠款7月1日还清。崔荣卫在欠条的担保人栏签字。后钟方利未履行还款义务,姚雪峰、崔荣卫未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俞雪凤与钟方利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俞雪凤已向钟方利提供借款,钟方利应按约归还借款。钟方利于2014年5月1日向俞雪凤支付1000元,因双方对借款利息无约定,故该1000元应抵充借款本金,钟方利尚应归还39000元借款。俞雪凤与崔荣卫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双方对保证方式无约定,崔荣卫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对保证期间无约定,俞雪凤有权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即自2014年5月1日起6个月内)要求崔荣卫承担保证责任。崔荣卫于2014年5月1日就该借款向俞雪凤再次出具欠条一份,应视为俞雪凤于当日要求崔荣卫承担保证责任。因俞雪凤已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崔荣卫承担保证责任,故崔荣卫仍应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本院对俞雪凤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方利归还原告俞雪凤借款3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崔荣卫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俞雪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钟方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告崔荣卫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淼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