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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少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郭湉湉与苏国强、薛海先、苏传文、孙路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湉湉,苏国强,薛海先,苏传文,孙路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少民初字第30号原告:郭湉湉,女,200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王家石桥23号1户。法定代理人:郭臣军,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法定代理人:徐树芹,女,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被告:苏国强,男,200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经济开发区薛家滩村186号。法定代理人:薛海先,女,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苏国强之母。法定代理人:苏传文,男,40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苏国强之父。被告:薛海先,女,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苏国强之母。被告:苏传文,男,40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苏国强之父。被告:孙路凯,男,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东辛庄2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湉湉与被告苏国强、薛海先、苏传文、孙路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湉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