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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民一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谢子旺申请变更谢某某监护人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子旺,陈作群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民一特字第2号申请人谢子旺,男,汉族,1951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申请人陈作群,女,汉族,1973年4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受理申请人谢子旺申请变更谢幸峰监护人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变更监护人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回申请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谢子旺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娄鸿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区君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