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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严运平与安徽阳光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运平,安徽阳光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058-1号原告:严运平,男,住湖北省潜江市。委托代理人:范馨,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安徽阳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吴基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世敏,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运平诉被告安徽阳光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严运平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严运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严运平负担。审判员  柏从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