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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宏亮与葛丽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亮,葛利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初字第209号原告李宏亮,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告葛利颖,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原告李宏亮诉被告葛利颖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2014年8月12日,原告购买张某房屋一栋,于2014年8月26日办理产权过户,由于该房屋为租赁状态,被告系租赁户欠缴物业费、取暖费4341元,原告因此事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未果,因此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亮撤回对被告葛利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李宏亮负担。审判员  李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