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二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罗健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罗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二初字第0009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方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杨,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鹏,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健,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罗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盛燕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