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05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士钢已于2015年2月12日撤回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员 隋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