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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05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士钢已于2015年2月12日撤回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员  隋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