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国均与陈付平、阮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均,陈付平,阮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665号原告李国均,男,生于1970年8月16日,汉族,农民。被告陈付平,男,生于1974年7月3日,汉族,农民。被告阮春花,女,生于1973年2月2日,汉族,农民。原告李国均与被告陈付平、阮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均于2015年2月12日以被告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付平、阮春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均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均撤回对被告陈付平、阮春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李国均负担。审判员 明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林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