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井民二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延清与井陉县微水镇栾家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清,井陉县微水镇栾家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井民二初字第00264号原告王延清,住井陉县。被告井陉县微水镇栾家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栾玉庭,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清与被告井陉县微水镇栾家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延清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延清负担。审判长 仇振祥审判员 李哲宇审判员 赵彦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