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一中执字第3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贻琳成(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京之醉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贻琳成(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京之醉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一中执字第334-2号申请执行人贻琳成(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199号二层。法定代表人贾彪,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京之醉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琼州道53.55号一层。法定代表人吴岩,经理。被执行人李健,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以(2014)一中民三初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健名下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29号世贸广场B座17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01031007641)、170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01031007642)房地产;位于天津市××××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05021012517)房地产。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一中民三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健名下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29号世贸广场B座17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01031007641)、170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01031007642)房地产;位于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31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05021012517)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锦弟审 判 员  赵荣荣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尚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