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涂俊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涂俊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418号罪犯涂俊斌,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樟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涂俊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7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32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1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人员林奋武、李建华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张文星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涂俊斌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涂俊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涂俊斌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涂俊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涂俊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涂俊斌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涂俊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次缴纳的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张书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