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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付继庆与尹建林、刘颂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继庆,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阿城区阿什河街城郊社区*组。委托代理人:刘云,女,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上。委托代理人:赵丽,黑龙江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尹建林,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颂良,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再审申请人付继庆因与被申请人尹建林、刘颂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付继庆再审申请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既然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尹建林、刘颂良应当赔偿2011年、2012年损失。尹建林、刘颂良未提交意见。本院认为:2008年3月11日,尹建林与付继庆签订转包合同,将其承包土地上建造的一座大棚及包括从刘颂良处流转的两座大棚转包给付继庆经营,转包期为6年,转包费为18,000元。刘颂良对尹建林管理使用大棚,一直也没有提出异议,直至2011年该土地被征用。刘颂良与尹建林之间的土地流转,不影响付继庆与尹建林之间的转包合同效力。一、二审法院认定,付继庆与尹建林之间的转包合同有效正确,一、二审法院并无不当。关于付继庆再审主张要求尹建林、刘颂良赔偿2011年、2012年损失问题。付继庆与尹建林签订转包合同约定:“尹建林将三栋大棚及棚外土地转包给付继庆耕种,转包期六年,转包费18,000元,当年春季付6,000元,剩余当年秋季付清。中途如有土地征用,承包方可获得当年当季青苗赔偿款,其它款项归转包方所有,如因占地中止耕种,剩余转包年限按每年3,000元返还转包费”。2011年春,争议土地因政府征用,付继庆与尹建林签订转包合同还有三年没有实际履行,尹建林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将剩余的三年承包费9,000元退还给付继庆,不存在违约行为,合同解除的系政府征用地行为,也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因此付继庆主张尹建林、刘颂良赔偿2011年、2012年损失的理由不成立。综上,付继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付继庆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张玉凤代理审判员  孟朋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