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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吉家财与雷延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家财,雷延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385号原告:吉家财,男,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农民。被告:雷延义,男,汉族,1990年5月22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家财与被告雷延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家财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家财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家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