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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执字第5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吕会清与上海洪兴墙体材料厂、黄掌根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会清,黄掌根,王吉安,刘林,上海洪兴墙体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奉执字第5322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奉执字第5322号申请执行人吕会清,男,197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黄掌根,男,1955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被执行人王吉安,男,196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刘林,男,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上海洪兴墙体材料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刘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会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掌根、刘林、王吉安、上海洪兴墙体材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查封财产暂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5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蔡伟明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卫志强二O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蔡伟明审判员  卫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