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商初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济南长虹高科技复合管有限责任公司、李海滨、刘远珍、张传勇、王兰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济南长虹高科技复合管有限责任公司,李海滨,刘远珍,张传勇,王兰英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268-1号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金延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李海滨,该公司经理。被告济南长虹高科技复合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传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海滨,男,生于1973年4月1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刘远珍,女,生于1978年4月18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张传勇,男,生于1960年10月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王兰英,女,生于1958年7月7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济南长虹高科技复合管有限责任公司、李海滨、刘远珍、张传勇、王兰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的银行存款5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济南长虹高科技复合管有限责任公司、李海滨、刘远珍、张传勇、王兰英的银行存款5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 娟审判员 王庆智审判员 严子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房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