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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安××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第1701号原告安××,女。被告王×,男。原告安××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现在无法提供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宝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