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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蒋荣显与蒋玲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荣显,蒋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法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蒋荣显,男,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被告蒋玲,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荣显与被告蒋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荣显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荣显与被告蒋玲就赔偿款已协商处理好,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荣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蒋荣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龚后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旺丹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