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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高开行初字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海军与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李海军;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

案由

行政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沈高开行初字96号 原告:李海军,男,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 委托代理人:齐永森,男,系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机关所在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丽颖,女,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长泉,男,系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安振义,男,系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原告李海军诉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海军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宇声 审 判 员  王玉坤 代理审判员  孙 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