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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执字第005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李世红、郑后长、张守云与芜湖尹均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红,郑后长,张守云,芜湖尹均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00578-2号申请执行人:李世红,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申请执行人:郑后长,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申请执行人:张守云,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芜湖尹均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民一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尹均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尹均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李世红、郑后长、张守云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尹均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尹均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在承租户代表孙玉明处的房屋租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