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宋利利与张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利利,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839号申请人宋利利,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陶一工人村1号院11排227号。被执行人张军,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云驾岭工人村1号院8号楼4单元103室。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7)武民初字第167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军的银行存款五千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洪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