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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宋利利与张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利利,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839号申请人宋利利,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陶一工人村1号院11排227号。被执行人张军,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云驾岭工人村1号院8号楼4单元103室。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7)武民初字第167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军的银行存款五千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洪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