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三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诉被告沈阳凯美新技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北大印刷厂,沈阳凯美新技术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0402号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大韩村。法定代表人:王永兴。被告:沈阳凯美新技术公司,住所地:和平区文化路3巷9号。法定代表人:孙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诉被告沈阳凯美新技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北大印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慈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向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