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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二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与XX明、姜根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XX明,姜根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二初字第0027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负责人:贾先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柏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姜根才,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青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诉被告XX明和被告姜根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在本案诉讼中,自愿提出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依法减半收取187.50元,保全申请费260元,合计447.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负担。审判长 方    金    才审判员 陈明人民陪审员张北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