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民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何昌达与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昌达,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何昌达被申请人: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友军申请人何昌达因与被申请人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留、冻结)被申请人等值的债权财产。荆州市晶发棉业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留、冻结)被申请人等值的债权财产;查封担保人荆州市晶发棉业有限公司等额人民币300万元的相应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