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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周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75号原告周某,女,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南省临湘市。现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党全胜,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南省临湘市。原告周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巧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党全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甲因正在服刑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在深圳打工认识,认识几个月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湖南省临湘市楼司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乙。2008年起原告发现被告吸毒。2009年11月份,被告因吸毒被前山派出所抓获,送到金鼎收容所拘留十天。2013年10月10日,被告因吸毒并非法持有毒品被抓,被判刑1年零8个月。2014年10月25日,被告被送到广东肇庆怀集监狱服刑。自2008年起,原告与被告因被告吸毒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打架。被告并对原告经常施以暴力,一个月都有两三次打大架,小吵更多。原告劝被告不要吸毒,被告说出了事不用原告管,原告多次劝被告,被告曾多次向原告保证,但被告过后又吸毒。被告是跑摩托车的,被告赚的钱全都自己花掉,从未给家庭作过任何贡献,还经常向原告要钱,不给钱就打原告,打了好多次。家庭开支都由原告一个人维持,小孩从出生一直在被告的老家由其父母带,给小孩寄的钱都是原告寄的,每个月至少1000元,被告从未寄过。赚钱都不够被告花。2013年7月25日,被告又向原告要钱,原告没给被告,被告就打原告,打的很历害,导致原告到前山人民医院治疗。被告打完后原告提出如果还吸毒就离婚,被告不同意还差点把原告掐死,被告还多次对原告施予威胁。被告因吸毒负债,经常有债主找上门,严重影响和威胁到原告的身心××。综上,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且被告的吸毒恶习,使得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经多次劝告并经拘留等处罚无效,恳请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黄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本;2.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原、被告婚生儿子黄某乙于××××年××月××日出生;3.(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乙。原告称被告婚后因吸毒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打架,被告并对原告经常施以暴力,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2013年10月9日,被告因非法持有毒品被抓,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被告现在怀集监狱服刑。该案查明被告系吸毒人员,于2009年11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处于行政拘留十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及抚养孩子,被告支付抚养费,对此被告未提出答辩,只是表示“不管有什么意见,等我刑满后再说。”原、被告均表示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结婚时间长,但婚后由于被告长期吸毒引起家庭不和,且被告还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对于婚生儿子黄某乙由谁抚养的问题,由于被告正在服刑,没有能力抚养,原告要求由其负责抚养,理据充分,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本院酌情调整为每月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双方脱离夫妻关系;二、原、被告婚生儿子黄某乙由原告周某抚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被告黄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黄某乙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100元,被告黄某甲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巧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丰宇 来自